上海剑峰停车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剑峰停车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宏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剑峰停车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仲裁委员会(2009)沪仲案字第0066号仲裁案中,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上海宏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741770元或其他相应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本市零陵路777弄82号1604室的房产作为担保。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移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剑峰停车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宏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741770元或其他相应等值财产,同时查封本市零陵路777弄82号1604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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