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剑峰停车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剑峰停车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宏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9)沪一中民保字第4号

申请人上海剑峰停车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宏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剑峰停车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仲裁委员会(2009)沪仲案字第0066号仲裁案中,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上海宏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741770元或其他相应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本市零陵路777弄82号1604室的房产作为担保。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移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剑峰停车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宏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741770元或其他相应等值财产,同时查封本市零陵路777弄82号1604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谷玉琴
  代理审判员 乔  林
  代理审判员 潘春霞
  书  记  员 单文林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