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炳尧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盐城凯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炳尧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23民初803号之一 申请人:盐城凯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现代服务业园区华山路19号(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炳尧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盐城凯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炳尧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凯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炳尧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320元或等值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凯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炳尧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32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初始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对不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权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案件申请费1082元,申请人盐城凯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