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23民初803号之二
原告:盐城凯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现代服务业园区华山路19号(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炳尧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盐城凯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炳尧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盐城凯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凯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90元,减半收取计2545元,保全费2304元,合计4849元,由原告盐城凯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