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炳尧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炳尧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23民初803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凯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现代服务业园区华山路19号(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炳尧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凯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炳尧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1)苏0923民初803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苏0923民初8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河北炳尧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25272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现盐城凯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盐城凯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炳尧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272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