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炳尧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炳尧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泽润煤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637民初394号之二 原告:河北炳尧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张岳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博野县睿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泽润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巴音敖包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炳尧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泽润煤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河北炳尧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炳尧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6.0元,减半收取计323.0元,保全费370元,由原告河北炳尧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