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423执70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05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陕西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咸阳仲裁委员会咸仲调字{2022}第479号调解书,由被执行人陕西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211598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存款信息,冻结足额存款。但因该存款账户属于保证金账户,暂时无法扣划。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告知。经申请人同意,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423执7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