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422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宝尔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万兆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会宁县市政管理所,住所地为会宁县会师镇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管理所所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宝尔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甘0422民初31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江苏宝尔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会宁县市政管理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会宁县市政管理所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宝尔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款1521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1元、执行费2182元由被执行人会宁县市政管理所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宝尔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会宁县市政管理所已私下履行全部执行款为由,申请撤销执行执行申请。以上事实有执行笔录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23)甘0422民初3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