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舜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一舜建设有限公司、任银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604执283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一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组织机构代码:67259726-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任银苗,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一舜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7月21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任银苗在(2016)浙0604执283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银苗银行存款人民币42283.36元(含执行费526.36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押,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