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执300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明阳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MA05KQ5N15),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与紫金山路交口新世纪城23-3-1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
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明阳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2020)津0110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9106元,执行费48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2020年11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按规定时间报告财产;
2、2020年11月9日、12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有价证券、无公积金缴存等信息,有车牌号为津AX××××江特牌车辆及车牌号为津AY××××福田牌车辆、已离婚;
3、2020年11月13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1年,将其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4、2020年11月13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津AX××××江特牌车辆及车牌号为津AY××××福田牌车辆,车管所反馈未查询到上述车辆信息,无法查封;
5、2020年11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2020年11月17日,本院依法前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在津参保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自2009年后在津未缴纳社保;
7、2020年11月25日,本院依法通过执行警务室查找被执行人行踪及财产未果;
8、2020年12月11日,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住址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行踪及财产线索;
9、2020年12月17日,本院通过短信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予回复。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无法进行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虽然其未予回复,但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应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