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14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中能昊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永宁路1号6幢1单元12607室。
法定代表人:***。
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中能昊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陕0103民初2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536418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信息、执行措施、限制消费措施,经合议庭评议,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金额为153641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