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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521民初1920号 原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林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