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3民终227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世纪读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C座11层C1210-2。
法定代表人:季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俊,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C座710室。
法定代表人:付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俊,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君贤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10层A-1109--073号。
法定代表人:马一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丽,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录,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州图书馆,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858号。
法定代表人:曹俊,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蕴研,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苏佩,女,1994年5月29日出生,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山西省吕梁市。
原审第三人:天津中智博文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生态城国家动漫园文三路105号读者大厦A区第八层805房间。
法定代表人:侯海涛。
上诉人北京世纪读秀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独秀公司)、上诉人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超星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君贤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君贤林公司)、原审被告苏州图书馆、原审第三人天津中智博文图书有限公司(简称中智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民初21207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君贤林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君贤林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2120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君贤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51元,减半收取476元,由北京君贤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北京世纪读秀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仪军
审 判 员 李青
审 判 员 夏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正
书 记 员 毕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