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4108号
本院于2022年7月4日对原告永刚与被告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做出的(2021)京0108民初4410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108民初44108号民事判决书中“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应补正为“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强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