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执异15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北京严力体育娱乐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天柱路28号1号楼8层808,组织机构代码79409786X。
法定代表人:严金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丁学勇,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亮甲店130号2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0006055J。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东军,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娟,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学鼎昌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天柱路28号1号楼801,组织机构代码663700024。
法定代表人:李斐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学勇,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北京学鼎昌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严力体育娱乐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北京严力体育娱乐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北京严力体育娱乐用品销售有限公司称:贵院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北京学鼎昌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严力体育娱乐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1)顺民初字第0053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时间为2011年6月17日。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向贵院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019年4月29日。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已经超过了二年的时效,且没有任何中止、中断的理由。故请求裁定不予执行(2019)京0113执3643号执行案件。
申请执行人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称:不同意北京严力体育娱乐用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北京学鼎昌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称:同意北京严力体育娱乐用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经审查查明:
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学鼎昌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严力体育娱乐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1)顺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学鼎昌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严力体育娱乐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图书款二百六十二万三千九百七十八元,并支付利息(自二○一○年五月十四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2011年6月17日,本院已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双方均未上诉。
北京学鼎昌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严力体育娱乐用品销售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京0113执3643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在(2011)顺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两年内未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执行时效有中止、中断的情形。故北京严力体育娱乐用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成立,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13执3643号执行案件中对北京严力体育娱乐用品销售有限公司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占北
审 判 员 王小丽
审 判 员 李 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于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