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程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网强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网强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鸿程计与浙江鸿程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杭西商外初字第38号 原告:网强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鸿程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网强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鸿程计 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6日 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网强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网强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网强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5元,减半收取207.50元,由原告网强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