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杭西商外初字第38号
原告:网强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唯。
被告:浙江鸿程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网强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鸿程计
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6日
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网强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网强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网强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5元,减半收取207.50元,由原告网强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中
人民陪审员*伟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韦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