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吉24执29号
申请人:珲春矿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珲春佳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人珲春矿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珲春佳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的(2019)吉24民初253号之七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9月16日赴珲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2019)吉24民初253号之七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续行查封珲春佳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央花园1号楼80套(丘地号23-2-83)、2号楼58套(23-2-84),共计138套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9月16日起。
按照珲春矿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和(2019)吉24民初253号之七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续行查封措施实施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处理。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