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太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27执890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太慈镇太慈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704947489H(1-2)。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827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付案款743892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网络资金及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22年5月14日对被执行人线下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皖0827执8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聂东霞
审判员  宋德智
审判员  周 洋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程 昊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