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2636号
原告:上海盛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2070室(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0512533233。
法定代表人:申君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尊法,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文州西路北侧世纪大道东侧利辛邦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RTRDQ2L。
负责人:蒋庆红,职务总经理。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太慈镇太慈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704947489H。
法定代表人:江根华,职务董事长。
被告:利辛县三巽邦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文州路邦泰世纪广场15#0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RJ7P15Y。
法定代表人:王子忠,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盛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辛县三巽邦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盛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盛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盛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海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铖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