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太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太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锐恒化工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721执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太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太慈镇太慈商城。现办公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雷池大道棉业大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704947489H(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锐恒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香隅化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58721521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太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锐恒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依照(2019)皖1721民初27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经多次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微信、支付宝、京东等)、证券、股权、保险、车辆、不动产等财产。到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另查被执行人在多个法院有执行案件未执行完毕,主要财产已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完毕,本案已经参与分配部分案款。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执行标的382785.7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何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