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普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广西高普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新疆恒丰糖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执16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高普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文茂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方,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恒丰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王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高普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恒丰糖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西高普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西高普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901执162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秉  坤
审 判 员      李伟
审 判 员      李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晶宇
书 记 员     符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