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普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广西高普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3600号

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30层。

法定代表人麦建立。

被执行人广西高普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43号德瑞花园6号楼1905-1907号。

法定代表人文茂林。

本院在执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广西高普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1民终71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者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西高普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734.0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中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