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黄河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裕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民辖终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河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顺河路**院。
法定代表人:顾广辉,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艳、盛书勤,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裕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楼华悦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杜文兆。
原审被告:白晓峰,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
上诉人黄河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裕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白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322民初72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黄河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2021)豫1322民初7244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另外,被上诉人提交的《商品砼供应合同》中没有约定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且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合同履行地在方城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裁定以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而认定被上诉人的地址就是在方城县,系错误认定。方城县既不是涉案合同的履行地,也不是被告所在地。根据工商查询、被上诉人的民事起诉状及原审裁定均显示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楼华悦商务广场****。综上,应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上述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上述几种法定情形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的买卖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河南裕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请黄河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白晓峰支付所欠商品混凝土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发生纠纷时河南裕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其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为合同履行地合。故不论是合同履行地还是被告住所地,均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管辖。原审认定双方所签合同上显示的河南裕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原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错误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322民初724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玉斌
审 判 员 李 卫
审 判 员 牛永权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轶童
书 记 员 刘扬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