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5执21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国泰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春华。
被执行人:***。
执行依据:(2020)桂0105民初933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国泰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应执行标的205012元,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未受偿标的205012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控制措施情况如下:。
序号
类型
查询结果
控制措施
处置情况
1
银行账户、网络资金
有
冻结
实际控制金额小,暂不扣划。
2
证券、保险
无
无
无
3
机动车
有
查封
尚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
4
不动产
无
无
无
5
公积金
无
无
无
6
工资、租金等其他收益
无
无
无
7
限制消费
\
已发布
\
8
发布失信名单
\
未发布
\
除上述财产外,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且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谭倩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莫彩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