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泰电力有限公司

原告广西国泰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千艺大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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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122民初4347号
原告:广西国泰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109号(丽江村酒店后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4743914B。
法定代表人:陈春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月勇,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定晓,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宁市千艺大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标营社区标营新区纬一路1号恒泰丽园9幢9-13号商铺,现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40-1号东方明珠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574560568T。
法定代表人:沈高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辉,广西桂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国泰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千艺大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月勇、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南宁市千艺大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国泰电力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38840.6元(不包含质保金33839.4元);二、请求判决被告南宁市千艺大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国泰电力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以738840.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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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计算,自2020年2月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9月23日为16919.45元);上述第1、2项暂合计755760.05元;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一份(江宇梦想小镇项目婚庆产业园临时基建用电增容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南宁市武鸣城区伊岭岩往县临时基建用电增容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160000元,包工包料,总价包干。《合同》第六条第1款第(2)项约定:“当批次设备、材料到货现场,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书面付款申请,甲方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批次材料、设备总价款的80%作为工程进度款。”《合同》第六条第1款第(3)项约定:“工程范围内所有内容施工完毕、调试合格,经甲方、监理总包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书面付款申请,甲方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5%。《合同》第六条第1款第(4)项约定:“工程全部竣工经甲方、监理、总包、供电部门验收合格正常持续通电后,乙方向甲方进行工程结算和竣工资料的移交并提交包括保修金在内的全额发票,双方结算审定无异议(需以双方盖章为准)并完成结算手续后,甲方扣除结算总价的3%质保金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余款。”《合同》第十四条第3款约定:“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按应付而未付工程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工程于2019年4月28日经南宁武鸣供电有限公司竣工检验合格,于2019年6月12日通过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施工完成后,原告已将工程设备及工作面移交被告并投入运行。2020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对涉案工程结算达成一致意见,结算审定价为1127980元。原告认为,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依据《合同》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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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款第(4)项的约定,被告应当在完成结算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即1094140.6元,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3553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738840.6元未付(不含质保金)。因被告逾期未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故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第十四条第3款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江宇梦想小镇项目婚庆产业园临时基建用电增容工程合同》;2、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3、工程竣工验收单;4、移交单;5、工程结算审定单。拟证明其诉称事实。
被告辩称,被告对原告起诉的工程款738840.6元无异议,但不同意支付该违约金。本案中已于2020年1月8日完成审定结算价,审定结算价为1127980元,已支付355300元,质保金为33839.4元,违约金是按合同约定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江宇梦想小镇项目婚庆产业园临时基建用电增容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已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亦应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但至今尚未完全支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宁市千艺大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广西国泰电力有限公司工程款738840.6元;
二、被告南宁市千艺大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广西国泰电力有限公司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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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金(违约金的计算:自2020年2月7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以738840.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计付)。
案件受理费11358元,由被告南宁市千艺大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峰
人民陪审员  张丽莉
人民陪审员  黄红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符元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