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2执恢34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县。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女,1959年11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元宝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县。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柳州市城中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县。
申请执行人***,女,194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被执行人衡阳市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红湘北路72号***1栋商住楼319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湘0422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4民终27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并相继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股权、车辆、收益性保险、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衡阳市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肖 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