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421民初631号
原告:广西宇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扶绥县新宁镇临江路22号新宁镇政府旧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672497291T。
法定代表人:梁家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学,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扶绥县水利局,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南密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421007753435W。
法定代表人:黄文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德,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启苏,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广西宇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扶绥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广西宇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西宇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宇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3元,由广西宇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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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甘晏全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