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宇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宇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4民终6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宇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新宁镇同正街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67249729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红,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4月1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广西宇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9)桂1421民初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宇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宇夏公司在建设涉案房屋过程中存在基础超深的情形,有工地代表及宇夏公司签字确认,且***在二审庭审中亦承认,一审法院不予认定该事实,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同时***在二审中承认宇夏公司建设涉案房屋中增加7间卫生间,工程量增加造成工程造价增加,而工程造价的确认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9)桂1421民初449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西宇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4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林文标
审判员***
审判员梁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