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将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终3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将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谢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雷秋稔,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将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7民初8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将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将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将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上诉人重庆将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孟琼
审 判 员 刘润荔
审 判 员 赖生友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紫薇
书 记 员 刘力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