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68126号之一
原告:重庆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尚某某。
委托代理人:***,重庆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汉族。
原告重庆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9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