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四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渝0106行初248号 原告:重庆四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85号12A-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69796D。 法定代表人:***,重庆四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4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6559037736B。 负责人:王某,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第三人:***,男,汉族,1979年6月16日出生。 原告重庆四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四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四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四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四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锴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