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1民初5684号
原告:西安XX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西安XX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西安XX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XX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