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某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7民初813号
原告:重某市璧山区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某市璧山区大路街道。
被告:重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某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惠工路。
被告:***,男,汉族,1971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真武宫村。
原告重某市璧山区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已向原告结清货款,原告重某市璧山区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某市璧山区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某市璧山区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62元,由原告重某市璧山区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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