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1民初13246号
原告: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某某。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
被告:钟某。
原告翁某某诉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翁某某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