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412民催2号
申请人:河南太行全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北站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河南太行全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八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河南太行全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30005226902559,票面金额为500000元,出票人为常州市双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曼迈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市武进支行营业部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太行全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河南太行全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