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1302民催7号
申请人:河南太行全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北站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777984811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太行全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7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河南太行全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49183282、票面金额人民币3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太行全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河南太行全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