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0民初9011号
原告:万某某,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被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原告万某某与被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万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