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利源巨能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利源巨能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万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6执366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利源巨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西路25号金沙海岸A区A幢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5090X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万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西普大厦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17735115。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重庆利源巨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万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6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重庆万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重庆利源巨能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529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重庆万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重庆万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万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9月12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9年9月12日,被执行人重庆万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利源巨能实业有限公司案款3529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重庆万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渝0116执36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