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33民初2280号
原告:***,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天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五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39841385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天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