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2民终20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翰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廷霞,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天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小平,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生于1975年3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上诉人重庆翰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天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10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翰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翰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翰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48元,减半收取3124元由重庆翰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龙江莉
审判员 李洪武
审判员 向 亮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