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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27279号 原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