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三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

信阳三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1502民初2783号 原告信阳三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信阳市312国道与107国道立交桥向北500米。 委托代理人***,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地址: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信阳三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简称三友公司)与被告***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搬迁承诺》是原告方在受到胁迫的情形下签字的。信阳四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9日与信阳市华侨能源中心签订《厂地租赁合同书》,约定四方建设公司租赁华侨能源中心土地8.4亩,租赁期限自2005年1月10日至2017年7月9日租赁费每年12000元。合同到期后,原告方将其中的约四亩交还给华侨能源中心,其他的约五亩土地,华侨能源中心与三友公司续签租赁合同,并于2017年7月9日签订《补充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2017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9日),租金肆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肆万元租赁费。大约在2017年底,被告给原告方总经理***打电话,称其已经买得了本案租赁地块,要求原告方搬离涉案租赁地块。因***不认识被告,就没有理睬他。在2018年3月份,信阳市浉河区金牛物流产业聚集区金牛社区居委会(简称金牛社区居委会)负责人***也给原告***打电话,说涉案地块卖给被告了。但是原告方一直没有见到任何征地手续。大约3月底的一天早上7点左右,***带领10多人拉着沙子、水泥、砖头到原告方公司门口强行进入公司院内砌墙。原告方总经理***当时在家刚起床,就接到到门卫的紧急电话。***到现场后,和***协商了近两个小时,他们才离开。***将这一事实告诉了涉案地块出租方信阳市华侨能源中心负责人***。***说:土地是政府划拨给华侨能源中心单位用的,土地也是从华侨能源中心租赁的,原告方不能将涉案地块交给被告。否则,将追究原告方的法律责任。2018年4月16日,***叫***到居委会协商搬离租赁地块之事。***到了居委会后,被告***写好一份《搬迁承诺》让***签字。***说,如果***不签字,他将带领村民来堵原告公司的大门,强行到公司院内砌墙。因被告方已经强行闯进原告公司砌墙一次,给原告方施工生产停业一天,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了避免与第三方合同履行带来迟延,***被迫在被告李事先写好的《搬迁承诺》上签字。二、《搬迁承诺》显失公平。《搬迁承诺》上载明要求原告给使用的地块围墙。原告只是土地租赁者,也如期缴纳了租赁费,没有这个义务在返还涉案地块时为被告砌围墙,另外,原告在2017年7月9日-2018年7月9日期间租赁涉案地块约5亩左右租赁费每年4万元,《搬迁承诺》上载明2018年元月1日起每月租金2万元,一年高达22万元,与原告实际履行的租金一年4万元相差悬殊,明显属于敲诈行为,违反了民法公平原则。但是在当时的情形下,***不得已签字承诺。三、《搬迁承诺》是原告在被告的欺诈下,产生重大误解签字的。被告和金牛社区居委会负责人***相互串通,欺骗原告,说被告已经取得了涉案土地使用权,被告很快就要进行房地产开发。原告总经理***当时认为***作为金牛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应该不会说谎,就在被告拟定的《搬迁承诺》上签字。事实上,***至始至终没有见到被告购地手续,更不知道知道被告征地范围界限。《搬迁承诺》写的砌墙位置、高度,大概需要多少钱等等,***当时都不清楚。信阳市金牛山产业集聚区金牛社区居委会负责人作为一直在帮助被告欺骗并胁迫原告,还在承诺上作为见证人签字。被告和***的欺诈和胁迫的行为也是导致***对《搬迁承诺》的内容和后果产生重大误解的原因之一。综上所述,《搬迁承诺》是在原告受被告的欺诈、胁迫的情形下产生重大误解签字的,不是原告方的真实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 被告未到庭答辩。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一、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方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1、《搬迁承诺》一份,载明见证单位是信阳市金牛社区产业集聚区金牛社区居委会(简称金牛居委会)。来源于(2018)豫1502民初4953号民事判决卷。(简称一审卷)2、一审卷81页庭审笔录,显示金牛居委会答复:征地单位是***。3、一审卷信阳三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答辩状第2页:《搬迁承诺》系案外人***写的,写好后由***签字的。庭审笔录中没有见到金牛居委会的反驳意见。4、***在金牛居委会办公室要求***签字的照片一张。(一审中,金牛居委会提交给法庭的)5、***于***多次的信息聊天记录,证明***多次要求***交付租赁地块。(2018年3月23、2018年6月6日)。上述5份证据充分证明《搬迁承诺》相对方是***,且该承诺是***写好后,***在上面签字的。三、证明原告方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形下在被告拟好的《《搬迁承诺》签字的。1、一审卷信阳三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答辩状第1页,三友公司称金牛居委会张书记带人将砂、水泥、砖头拉到三友公司砌墙。2、证人钱某、陈某、朱某证实:在2018年3月份一天早上,金牛居委会张书记带人将砂、水泥、砖头强行拉到三友公司院内砌墙,***到厂后和对方协商了一两个小时,对方离开三友公司。上述证据证明三友公司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形下在《搬迁承诺》上签字的。3、⑴信阳四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信阳市华侨能源实业公司《场地租赁合同书》一份,证明签订时间是2005年1月9日,租期12年6个月,即2017年7月9日到期,地块面积约8.4亩,租金为每年12000元。⑵《补充租赁协议》,证明三友公司续租涉案地块中的约5亩一年,租金4万余。而承诺书上载明每月的租金为2万元,并且拉围墙。该承诺租赁费及围墙费用比实际租赁费用高出5倍多。该组证据进一步证明了三友公司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形下签字的。 另证人钱某、陈某、朱某出庭作证,证明2018年3月份早上有二、三十人来到三友公司院内强行拉围墙,导致公司无法开工,后经协商,两三日后才将拉围墙用的三车水泥拉走。 经审理查明,信阳四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9日与信阳市华侨能源中心签订《厂地租赁合同书》,约定四方建设公司租赁华侨能源中心土地8.4亩,租赁期限自2005年1月10日至2017年7月9日租赁费每年12000元。合同到期后,原告方将其中的约四亩交还给华侨能源中心,其他的约五亩土地,华侨能源中心与三友公司续签租赁合同,并于2017年7月9日签订《补充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2017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9日),租金肆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肆万元租赁费。2018年3月底的一天早上7点左右,案外人***带领10多人拉着沙子、水泥、砖头到原告方公司门口强行进入公司院内砌墙,导致公司无法开工,原告三友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场后与案外人***及被告***进行协商,后2018年4月16日***在被告所拟的《搬迁承诺》上签字,具体内容为:“信阳三友机械有限公司原租赁天冠加油站后面一块空地十亩(有一部分三友机械又转租给其他人做钢管租赁,这一块三友机械公司负责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全部搬迁完毕,否则有三友机械公司承担违约金每日壹万元整)。其余部分三友机械使用的部分,2018.6.25之前搬迁完毕,并给相应的地块围墙。2018.6.25号之前给围墙砌好交给已征地的单位。如果三友机械不能够按时搬迁三友机械自愿承担2018年元月1号到期之后每个月两万元的租金。”该事实在另案信阳市金牛山产业聚集区金牛社区委员会为原告诉被告信阳四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信阳三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庭审笔录已查明该《搬迁承诺》系被告***所写,其身份为征地单位。庭审中,原告公司的仓库保管、门卫、工程师三证人到庭作证,证明了2018年3月某日案外人***带领10多人拉着沙子、水泥、砖头到原告方公司门口强行进入公司院内砌墙的事实。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撤销权。本案中,原告在签订涉案《搬迁承诺》时,公司被案外人带领带领的十来人阻拦经营,为避免公司造成更大损失,在被告拟定的《搬迁承诺》上签字,并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从《搬迁承诺》的内容来看,其中写明若延迟一天搬离则要缴纳约金每日壹万元整,并承担每个月两万元的租金。而该地块在原告之前签订的租约中年租金仅为4万元,因此从该《搬迁承诺》的内容来看,该违约金和租金的制定显失公平,且砌围墙这一项内容并不在原告与原租赁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内容之中。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于违背真实意愿下制定的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对于原告要求撤销涉案《搬迁承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18年4月16日签订的《搬迁承诺》。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付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