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502执1378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市浉河区金牛物流产业集聚区金牛社区居委会。
负责人***,该居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信阳四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信阳三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502民初49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信阳四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信阳三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告知纳入有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申请执行人信阳市浉河区金牛物流产业集聚区金牛社区居委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信阳四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信阳三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将租赁的土地搬迁完毕并建好围墙及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每月支付租金两万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信阳四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信阳三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信阳市浉河区金牛物流产业集聚区金牛社区居委会又未提供被执行人信阳四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信阳三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信阳市浉河区金牛物流产业集聚区金牛社区居委会。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信阳市浉河区金牛物流产业集聚区金牛社区居委会发现被执行人信阳四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信阳三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