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三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

信阳四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信阳三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5执复32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信阳四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信阳市312国道与107国道立交桥向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信阳三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信阳市107国道与312国道立交桥向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复议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信阳市浉河区金牛物流产业集聚区金牛社区居委会。 负责人:***,该居委会书记。 复议申请人信阳四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信阳三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2执异107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异议人是对本案的执行依据即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56号民事判决不服,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且异议人在书面异议申请中已表明其已经申请再审,故本案中异议人的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其异议申请应当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信阳市四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信阳三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信阳四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信阳三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基础证据《搬迁协议》被生效判决撤销。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5民终56号民事判决基础性证据《搬迁承诺》已经被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2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撤销,且该判决已经生效,申请人已经将该判决提交给执行法官。而浉河区人民法院在做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并没有对该证据进行审查,是不尊重案件事实的。(二)执行内容不明确。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5民终56号民事判对于建围墙的具体位置不明确(是在申请人土地红线上还是在我公司土地红线上,判决没有确定),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存在巨大分歧,属于执行内容不明确,在2006年,我公司在购买十里河总场九组、十组土地,实际面积为28,13亩,比红线内面积多8亩多。因此,红线外有8亩多土地是我公司出钱购买。执行申请人要求在我公司土地红线上建围墙,想无偿占有我公司出钱购买的土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原一审中,执行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诉争土地使用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证上记载有土地面积和建设用地位置红线图。本案属于返还土地,因此,返还的应是申请人自己所有的土地,而不是我公司或国家的土地,围墙也应当建在执行申请人所有的土地红线上,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人不顾及事实,强行在我公司土地上建围墙,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正常经营。其次,一审、二审中,我公司提交的交付土地证明及现场照片证实我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已经将租赁的土地搬迁完毕。这部分内容不需要执行。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综上,浉河区人民法院未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仅仅以申请人已经申请再审为理由,驳回申请人的执行异议,是不合理的。请求贵院予以撤销执行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查明,原告信阳市浉河区金牛物流产业集聚区金牛社区居委会诉被告信阳四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信阳三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豫1502民初4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信阳三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租赁的土地搬迁完毕并建好围墙,交付给原告信阳市浉河区金牛物流产业集聚区金牛社区居委会。(二)被告信阳三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信阳市浉河区金牛物流产业集聚区金牛社区居委会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的租金每月两万元。(三)驳回原告信阳市浉河区金牛物流产业集聚区金牛社区居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信阳市四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信阳三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日作出(2019)豫15民终56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能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4月12日信阳市浉河区金牛物流产业集聚区金牛社区居委会向浉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立案号:(2019)豫1502执1378号。2019年月10月14日信阳四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信阳三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向浉河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申请理由与一审时的理由一致。复议申请人没有提供本案执行依据的判决书被立案再审中止执行的依据,该判决是生效判决,应当执行。关于执行内容不明确的理由,经审查,判决内容是明确的,具有可执行性。复议申请人认为判决执行内容不明确,实际是对本案据以执行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5民终56号民事判决不服,根据法律规定对判决不服,依法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受案范围,申请人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信阳四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信阳三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浉河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2执异107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