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2民初14846号之三
原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西城路**土木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白云中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于2020年11月28日解除委托)。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于2020年11月28日解除委托)。
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建业森林半岛52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777元,减半收取688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