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浙08行终1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衢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东迹大道277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衢州市衢江区社保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衢州市衢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浙江晋兴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路888号综合楼三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三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衢州市衢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衢江人社局)、浙江晋兴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兴公司)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2023)浙0825行初80号行政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衢江人社局社保中心主任***及委托代理人***、***,原审第三人晋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已与原审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12月26日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及上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上诉;
二、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23)浙0825行初80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