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宝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威宝机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02民初945号之二 原告:山东威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MA3CFYQX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部磊,******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候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经济开发区半汤街道和平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9DR83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功法,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威宝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候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被告安徽候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山东威宝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威宝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威宝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88.2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威宝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