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澳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威宝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威宝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终4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澳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冀南新区马头经济开发区顾地大街西侧、为民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凤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威宝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威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省庄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部磊,******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澳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威宝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威宝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902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澳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威宝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设备验收时由双方共同验收书面确认,未书面确认但已开始使用的,自生产使用之日起双方将视为已经验收合格。本案首先应当查清涉案设备,是已经投入生产使用还是双方现仍在调试中。如果仍在调试过程中,设备是否有行业标准,切割设备锯条等材料是否为正常损耗,涉案设备能否实现合同的目的,必要时也可以进行鉴定。其次,设备进行改良为匀质板生产线,双方对此如何约定以及具体的履行情况。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902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河北澳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4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苏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