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

苏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某某精神卫生中心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9民初8885号 原告:苏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精神卫生中心(某某区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 负责人:杨某,院长。 原告苏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精神卫生中心(某某区第二人民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期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沈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