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

玉溪柏佳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云0402执2580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申请执行人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玉溪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中所社区居委会旁。 法定代表人:陆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溪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作出的(2023)云0402诉前调确102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裁定书确认:一、玉溪某有限公司自愿支付苏州某有限公司电梯款1429470元、违约金83510元,合计1512980元。具体支付方式:分三期支付,即于2024年5月30日前支付总电梯款的30%,453894元;第二期于2024年11月30日前支付货款的30%,453894元;第三期于2025年5月31日前支付货款的40%,605192元;二、如玉溪某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则苏州某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含违约金83510元)一并申请支付;并要求玉溪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6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玉溪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苏州某有限公司电梯款1194470元、违约金8351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16000元;应交申请执行费15340元;以上合计13093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玉溪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玉溪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玉溪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玉溪某有限公司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也无证券、收益类保险及车辆等信息,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玉溪某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玉溪某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玉溪某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尚未执行的标的1309320元(含执行费15340元)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银行账户冻结时间是2025年5月29日,冻结届满时间是2026年5月29日;申请人必须于冻结届满到期前30天内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未申请导致未继续冻结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云0402执258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执行员***霨 书记员***有